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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牧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1年7月出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3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014年10月16日经新乡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牧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1年7月出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3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014年10月16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原阳县公安局阳阿派出所执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3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014年10月16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执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某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霍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某,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4日12时20分左右,在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九鼎美庐小区2号楼施工工地,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升降机操作员资格的情况下在非工作时间违规操作升降机,致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施工人员杨某某、张某某二人死亡。经新乡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而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升降机吊笼滑轮缺少防止钢丝脱槽的措施,当钢丝绳脱槽后,钢丝绳直接摩擦滑轮轴,致使滑轮轴磨断吊笼从13层坠落。被告人张某违规操作升降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作为负责九鼎美庐工地2号楼的安全员,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2012年3月18日,承建方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和杨某某家属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霍某某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全额赔偿,并对被告人张某予以谅解;2、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霍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霍某某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霍某某无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12时20分左右,在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九鼎美庐小区2号楼施工工地,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升降机操作员资格的情况下在非工作时间违规操作升降机,致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施工人员杨某某、张某某二人死亡。经新乡市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而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升降机吊笼滑轮缺少防止钢丝脱槽的措施,当钢丝绳脱槽后,钢丝绳直接摩擦滑轮轴,致使滑轮轴磨断吊笼从13层坠落。被告人张某违规操作升降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霍某某作为九鼎美庐工地2号楼负有现场安全职责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2012年3月18日,承建方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和杨某某家属66万元。
另查明,诉讼中被害人张某某和杨某某的近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人的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关于事故物料提升机操作员调查报告,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及收据,原阳县阳阿乡延州北街村村委会开具的关于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土葬证明,证人人口基本信息,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3.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相关执照、证件,新乡市九鼎美庐2号楼施工提升机安装资料,起重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中标通知书,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系统培训机构证书,关于赵永生参加省厅施工升降机司机理论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现场照片,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霍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霍某某在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霍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霍某某所在的公司分别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霍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宝峰
审 判 员  邱么润
人民陪审员  翟希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邵帅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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