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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守交与李金栋、刘永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贺守交,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李金栋,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永爱,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贺守交诉被告李金栋、刘永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贺守交,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李金栋,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

被告刘永爱,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贺守交诉被告李金栋、刘永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8日,原告在两被告处打游戏时,两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后离开。2013年5月11日晚,原告在仿古街小根棋牌室打牌时,两被告将原告强行拽到车上,将原告带至城郊乡河园村东河堤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经鉴定原告属轻微伤。原告出院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6419.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守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成勇

审 判 员  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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