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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与徐某某、徐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牛某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牛某甲,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金山,男,1962年3月2日生。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7月28日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 被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714号

原告牛某某,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牛某甲,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牛金山,男,1962年3月2日生。

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7月28日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徐某甲,女,1994年4月22日生。

原告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经媒人介绍于2011年5月16日在大众饭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牛某某将一部手机(价值500元)交给了被告徐某甲,然后牛某甲与牛某某之伯母王某某将3万元人民币(彩礼钱)交给媒人宋某某,再有宋某某交给被告徐某某。2011年9月份,徐某某夫妇又向原告索要人民币6万元,原告无力付出,于是被告徐某某夫妇便反悔这门亲事,拒不同意牛某某与徐某甲结婚并拒不返还彩礼3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万元。

被告徐某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在民间就是婚姻如女方不同意,彩礼款全退还,如果男方不同意婚事,女方不退彩礼款;再者由于男方不同意婚事,造成徐某甲精神方面出现问题,给徐某甲看病将该3万元花掉。

被告徐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牛某某系牛某甲、张某某之子。被告徐某甲系被告徐某某之女。原告牛某某经媒人宋某某介绍与被告徐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5月16日在大众饭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牛某某将一部手机(价值500元)交给了被告徐某甲。牛某甲与牛某某之伯母王某某将3万元人民币交由媒人宋某某,宋某某遂将3万元交给了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告要求返还其彩礼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三原告牛某某、牛某甲、张某某3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成勇

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

陪 审 员  原 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颖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