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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507303014,回族,高中肄业,系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胜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507303014,回族,高中肄业,系个体户,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南街澄清胡同8号。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6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4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5月10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3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9111300011,汉族,中专毕业,系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院49号楼3单元4楼东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4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5月14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5月8日转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8月18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超,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891004013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百作街道闫河村惠园小区16号楼3单元1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4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5月8日转为监视居住。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姣、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军及其辩护人李红伟,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唐军在焦作市胜利南街鑫源社区门口,因拆迁建筑垃圾处理问题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2013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军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昨天在鑫源社区发生的事情,因赵某某不愿意谈,不接其电话,唐军开车带吴某(另案处理)到胜利南街赵某某家楼下辱骂,后唐军纠集被告人李超、李志发(另案处理),吴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吕明明(另案处理),吴某让李某某、吕明明将胜利南街寿某某的蛋糕摊砸翻,吕明明离开,随后唐军开车带吴某、李某某、李超、李志发又到鑫源社区棚改办,吴某、唐军二人对卢某某进行殴打。16时许,唐军、吴某给赵某某打电话约好在电脑城门口见面。当日17时许,唐军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电脑城门口后,吴某先下车与赵某某说事,唐军带李超、李某某、李志发去找吕明明并到李超家拿刀,后唐军等人拿刀后赶到电脑城门口时,赵某某等人因孙某某报警被民警劝说准备回去,后唐军驾车带领李某某、李超、吕明明、吴某、李志发沿烈士街往东追上赵某某等人,唐军掂刀在街上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后唐军、李某某、李超、吕明明、李志发等人在焦作市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处持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对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齐某某砍伤。经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唐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下;对被告人李某某、李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唐军当庭辩解:自己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是因为赵某某领人先动手砸车,才还手将赵某某一方的人砍伤。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军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唐军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该案事出有因;其次,赵某某一方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第三、被告人唐军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第四、被告人唐军当庭自愿认罪;第五、案件发生时间短,参与人数少,社会影响不算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唐军承包了焦作市胜利南街棚户区的拆迁工程,因为拆迁问题和部分拆迁户之间存在纠纷。2013年3月12日上午,因有建筑垃圾堵住了赵某某的门面房,赵某某和妻子到焦作市胜利南街鑫源社区说事,期间赵某某将两个啤酒瓶摔倒了社区门口。被告人唐军闻讯后赶到社区让赵某某自己找车将垃圾拉走,赵某某和其妻子不同意,遂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并准备打架,后被新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劝开。
2013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唐军给赵某某打电话说昨天在鑫源社区发生的事情,因赵某某不愿意谈,不接其电话,唐军开车带吴某(另案处理)到胜利南街赵某某家楼下辱骂,后唐军纠集被告人李超、李志发(另案处理),吴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吕明明(另案处理),吴某让李某某、吕明明将胜利南街寿某某的蛋糕摊砸翻,后吕明明离开。随后唐军开车带吴某、李某某、李超、李志发又到鑫源社区棚改办,吴某、唐军二人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当日16时许,唐军、吴某给赵某某打电话约好在电脑城门口见面。赵某某纠集齐建涛,王某某等人手持木棍、铁锹等凶器先来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街电脑城门口,唐军开车带领吴某、李超、李志发、李某某等人赶到电脑城门口时,见对方人多且带有凶器,吴某提出先下车与赵某某说事,唐军带领李超、李某某、李志发去找吕明明并到李超家拿刀,后唐军等人拿刀后赶到电脑城门口时,赵某某等人因孙某某报警被民警劝说准备回去,后唐军驾车带领李某某、李超、吕明明、吴某、李志发沿烈士街往东追上赵某某等人,唐军掂刀在街上对赵某某进行辱骂、挑衅,赵某某等人就追赶唐军等人,后唐军、李某某、李超、吕明明、李志发等人在焦作市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处持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对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齐某某砍伤。经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超。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唐军赔偿了被害人齐某某6万元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军供述证实:2013年3月12日上午,听说赵某某在新华社区闹事。我和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起去处理,赵某某说拆迁的垃圾堵住他家门了,我说让赵某某自己把垃圾拉走,期间赵某某爱人嫌我说话不好听了,我就和赵某某夫妇相互辱骂,后被拦开。2013年3月13日中午,我因为前一天和赵某某两口子吵架,心里越想越生气,就想找赵某某说事,就给赵某某打电话,结果没有说几句赵某某就在电话里开始骂,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当时我就非常生气。后来就到赵某某楼下说赵某某是黑社会有什么了不起。吴某说他认识赵某某,他就给赵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吴某叫了两个孩来了,吴某又说胜利南街的蛋糕摊和办事处有矛盾,让明明他们把蛋糕摊砸了。之后我给李超打电话让他过来,李超就带着大发一起来找我了。后一起去了胜利南街的棚改办,到那儿之后见到管市场的张保全,因为之前吴某和张保全有矛盾,他就去搂张保全的肩膀,这时棚改办的卢三出来了,卢三喝多了过来问我们干啥了,吴某可能认为卢三管闲事了,就去打卢三了,我害怕出事,就拿着匕首吓唬了一下卢三,让他快走,吴某又打了一会儿卢三。后接到赵某某打的电话,说在电脑城。随后我开车先去电脑城门口,看见赵某某领着二三十个人在那里,还都拿着木棍、铁锨,一看赵某某这样准备,就知道他不是找我说事的,就给吴某他们说咱也去准备东西,准备和赵某某他们打架。吴某说先叫明明,我就开车带着他们到火车站大丰商城楼下,明明就带着一把砍刀。我带着他们又来到电脑城门口,吴某说他先去找赵某某说说,他就一个人去找赵某某了。我又问李超和大发有没有刀,李超说他家里有,我就开车带着他们来到闫河村李超家,李超拿出三把砍刀,我又带着他们来到电脑城门口,路上给吴某打电话,接上吴某,吴某他说他给赵某某说过了,赵某某他们往前走了,我就开车往东走,快走到胜利南街口的时候,我看见了赵某某和他带的人。因为我在那里住,好多人都认识他,想着不能就这样算了,要不然我在那一片非常没有面子,我经过赵某某跟前的时候,在车上问赵某某:“不是说好了?为啥还拿着东西?”赵某某没有回答,直接骂了一句,我一下就生气了,把车停到道清中学门口,然后拿着一把砍刀下车,朝着马路对面赵某某喊:“赵某某,你妈了个X,你给我过来,有本事咱俩朝死里弄,别凭人多。”这时吴某把我拽上车了,我正掉头往东走的时候,赵某某和他带的人拦着我的车,朝车上乱敲乱打,赵某某带着他的人又追了过来,我把车停到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然后拿着砍刀下车,吴某、明明、李超、大发和明明的那个朋友也都下车,除了吴某没有拿东西,剩下的人都拿着砍刀和棒球棍,明明当时手里还拿着两把砍刀。这时赵某某拿着铁锨朝我冲过来了,他带的人跟在后面,我看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人拿着两根木棍站在赵某某旁边,明明拿着两把砍刀朝着这个人冲过去,拿刀朝着这个人身上砍。明明的那个朋友和拿着砍刀朝赵某某带的人砍,我趁机冲到赵某某身边拿砍刀朝赵某某的身上砍了一下,后又拿砍刀朝那个拿两根木棍的人身上砍,但是刀掉到地上了,赵某某那边的人冲到他们身边,拿着木棍、板凳朝我们的人身上乱打,后来那个拿两根木棍的人摔倒了,就看见西边有警察来了,我就赶紧开车跑了。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两三点的时候,吴某给我打电话,吴某说:“一会儿有事了,来弄事了,你去找吕明明,见面之后让他给我打电话,你和他一起来找我。”然后我到火车站中央尚都公寓找吕明明之后,吴某刚好给吕明明打来电话,挂完电话,吕明明在他的房间里找了一把长刀,用报纸包起来拿在手上,然后就一起下楼了,后在道清中学门口见到吴某,当时唐军开着一辆黑色马6轿车,带着吴某,车上还坐着两个年轻孩。见面之后,吴某给我和吕明明说:“你俩去把那个蛋糕摊掀了。”吴某指着胜利南街南口北边大约五十米路东的一个蛋糕摊,吴某的意思就是让把那个蛋糕摊砸了,我就和吕明明一起走进去,吕明明带着他的那把长刀,吕明明亮出他的长刀对着店里喊:“谁是老板?出来!”吕明明就把蛋糕店门前的摊给跺翻了,我在旁边看着,没有动手。离开蛋糕摊后,就去找吴某,吴某让我上车,让吕明明把他的长刀送回去,吕明明就自己坐车走了。唐军开着车带着吴某、我、还有另外两个孩一起在烈士街、胜利南街附近转悠,在这过程中,唐军一直在和一个叫赵某某的人打电话,俩人在电话里对骂,吴某还给说在前一天,唐军和赵某某夫妻俩吵架了,唐军还在电话里给赵某某说:“来吧,我在道清中学门口等你了。”这时才知道唐军准备和赵某某打架了,后来唐军就开车带着他们到火车站中央尚都那里接吕明明,吴某给吕明明打电话让他下楼,吕明明下楼之后没有拿刀,唐军就问他:“刀呢?”吕明明说:“在楼上。”唐军就让吕明明上楼拿刀,吕明明就上楼了。过了一会儿吕明明带着他的那把长刀来上车,唐军开着车往烈士街走,后来吴某一个人下车之后,先去和赵某某他们说说。唐军就开着车带着我和吕明明等人一起走了,到闫河李超家拿了三把砍刀放到唐军的车上,后来又到电脑城那里,见到吴某,但是没有见赵某某他们的人,唐军问吴某:“他们人呢?”吴某说:“都走了,都说好了。”唐军开着车往东走,在电脑城东边的工地那里,见到有一帮人,旁边有一辆警车,唐军看到赵某某在警车边和警察说话,唐军就开车继续往东走,到道清中学的时候停下,我们停了一会儿,唐军看到赵某某在马路对面走路往东到胜利南街口了,唐军就掂着我们的一把砍刀下车了,唐军冲着赵某某打骂:“赵某某,你妈了X,你给我过来……”赵某某听到唐军骂他,就跑到胜利南街里面掂了一把铁钎出来了,唐军和赵某某隔着大马路在对骂,车上的人都下来啦,赵某某他们的人都掂着板凳、木头棍在赵某某旁边。吴某把唐军拉上车,开着车往东走,车刚起步,赵某某他们有人扔了一个板凳面过来砸到唐军的车上了,唐军开车继续往前走,碰到旁边的一辆车,车开到新华南街口那里停下,唐军就掂着刀又下车了,我们看到赵某某他们的人都掂着木棍、板凳过来了,我们就都下车了,我拿了一把砍刀,吕明明双手各拿一把刀,剩下俩人一人拿匕首、一人拿棒球棍,吴某没有拿东西。唐军拿着砍刀,赵某某拿着铁钎,俩人乱抡着各自的东西,已经开始打了,后来不知道对方的谁拿着一个板凳面扔吕明明,我在吕明明后面站,吕明明躲过了,板凳面扔到我的腿上了,对方还有个人双手各拿一根木棍抡着过来打,吕明明拿着双刀就去砍拿双棍的人,我在吕明明身后拿着刀乱抡,吕明明砍了那个孩一刀,之后我回头看了一下,看到西边跑过来一个警察,我就沿着新华南街往南跑了。
3、被告人李超供述证实:2013年3月初的时候,我当时在大街上碰见唐军,他说他现在正弄一个拆迁工地,让我跟着他干,可以让我也赚点钱。2013年3月13日到中午的时候,唐军带着我和李志发在果园路“马记鲜汤”烩面跟新华办事处的刘主任还有一个叫“吴某”的人吃饭。后我和李志发先回我家了。到了下午2点多,唐军给打电话,他说:“你来胜利南街一趟!”然后我就和李志发又坐出租车赶到胜利南街,在道清中学门口见到唐军,他当时和吴某在一块,没一会儿过来了两个年轻人,后来我知道我中一个叫“明明”。这两个年轻人上车以后对吴某说:“弄过了!”事后知道是吴某让明明和另外那个年轻人去把这家蛋糕房的摊给踢了。事后知道唐军跟住在胜利南街的一个叫“赵某某”的人有矛盾,当时是因为唐军说蛋糕摊的老板跟赵某某是一势的,可能是做给赵某某看的,唐军和吴某就让明明和另外那个年轻人把蛋糕摊给踢了。后来明明先走了。唐军就在车上打电话,跟赵某某说着说着就在电话里骂了起来,然后唐军对我们说他和赵某某约好到胜利南街说事。后来因为赵某某不接唐军的电话了,吴某也认识赵某某,唐军就让吴某给赵某某打电话。吴某在电话里也是对赵某某说见面说事。然后唐军就开着车领到胜利南街的棚改办,唐军说棚改办里一个男的也是跟赵某某一势的,然后见到这个男的以后,唐军上去就打,接着吴某把那个男的拽到一边,扇了这个男的几巴掌,然后就离开了。唐军说这个男的也是跟赵某某一势的,打他是为了给赵某某看。我又开车走了。在车上,唐军和吴某不停的给赵某某打电话、发短信,问赵某某在哪儿。后来到了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吴某问赵某某在哪儿,赵某某说他在烈士街电脑城门口等。然后唐军就开车到电脑城门口,见到赵某某领着八九个人在那里等,而且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棍等工具,有一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把铁锨。唐军见到这个情况以后,他让吴某先下车去跟对方说。吴某下车后,唐军对我们说:“看见没?他们都拿有东西,咱要没东西打起来会吃亏哩!我要在俺家门口这挨打太丢人了。走,去拿东西!”唐军开车到火车站大丰商城楼下接明明当时他只带了一把西瓜刀,唐军说:“就这一把刀?”明明说:“我那就放了这一把!”接着明明和那个年轻人说:“听说电厂那边有卖哩,咱去电厂那买吧!”然后我们就往电厂那边去,在路上,我对唐军说:“买不还得花钱哩?我家里放有几把刀,咱去俺家拿吧!”唐军就开着车去了闫河村“惠园小区”唐军就开车到我家拿了三把西瓜刀。然后唐军开车拉着我们又到烈士街,唐军跟吴某联系,在电脑城门口接上吴某。但是当时我们没有见到赵某某他们,唐军就问赵某某去哪儿了,吴某说已经走过了。唐军就开着车沿烈士街往东走,走到道清中学门口的时候,看到赵某某和他手下的人就在马路对面。唐军当时就拿着一把西瓜刀下车了,然后站在马路中间指着赵某某骂,并让赵某某过来。然后大家都下车了,赵某某他们的人看到唐军,本来他们的人手里都没有东西了,这些人都又纷纷去拿东西了。我和李志发、吴某好不容易才把唐军拉上车,然后催促唐军快走。准备走的时候,赵某某的人拿好东西过来了,他们先围住唐军的车乱砸乱敲了一通,然后唐军开着车往东走到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唐军把车停下拿了一把西瓜刀,明明拿了两把西瓜刀,和明明一起那个年轻人拿了一把西瓜刀,李志发拿了一把西瓜刀,唐军车上还有一根红色的棒球棍,我把棒球棍拿到手里了,吴某没有拿东西。赵某某他们也冲过来了,赵某某冲在最前头,他拿着一把大铁锨在那里乱抡,他旁边站了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双手各拿一把木棍。赵某某身后还站着他们的人,手里都拿着木棍、板凳之类的东西。明明先拿着双刀冲上去,朝对方那个拿着两把木棍的男的身上砍,接着和明明一起的那个年轻人也拿着西瓜刀上前去砍。唐军和李志发也拿着西瓜刀冲到对方的人群里乱砍,对方的人拿着木棍、板凳朝这边的人身上乱打乱砸。我和吴某站在旁边没有动手。双方打了有一两分钟,从西边过来一个警察,我就赶紧跑。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唐军平时关系一般。后来因为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南街面临拆迁,唐军通过新华办事处把拆迁的活揽下来了,而我想在拆迁后开发商的工地上干点活,所以就经常和唐军打交道。2013年3月12日上午11点多,唐军和赵某某夫妇在新华社区骂了起来,我就上前去说和,刘某某也在一旁说和,最后把赵某某和唐军劝开了。2013年3月13日中午12点多,和唐军一起吃的饭。吃过饭后,唐军说起了前一天他和赵某某的事,因为赵某某骂他了,他准备去找赵某某说事。刘某某就让我跟唐军一起去,说害怕唐军会惹出啥事,我就又上了唐军的车。唐军就开着车往胜利南街去,在路上,唐军给赵某某打电话,说着说着就开始骂了起来。后来唐军又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就不接了。然后唐军说让我给赵某某打电话,我用自己的手机给赵某某打了过去,说:“卫国老兄,我是吴某了。听说你要跟唐军弄事哩?你是针对唐军哩,还是针对办事处哩?”赵某某说:“我没有针对谁,只要唐军不来找我的事,我不会再说他啥。”我说“那就好”,然后就挂断电话了。接着我和唐军到了胜利南街,到赵某某家楼下以后,因为赵某某不在家,唐军就在赵某某家楼下骂赵某某是黑社会什么的。骂过赵某某后,唐军就又继续给赵某某打电话,后来唐军说他和赵某某约到胜利南街弄事,就是打架。然后唐军就打了几个电话,没一会儿在中午吃饭时跟唐军一块的他那两个朋友过来了。唐军又让我叫人,我就给李某某、吕明明打电话说:“一会儿可能有人要弄我的事哩。”过了二十多分钟,李某某和吕明明来了。在胜利南街,赵某某家楼下有一个蛋糕房,唐军说这个蛋糕房的老板跟赵某某是一势的,跟办事处有矛盾,他说:“去把他的蛋糕摊给踢了!”然后我就让李某某和吕明明就到那家蛋糕房,把人家的摊给踢翻了。又到胜利南街的棚改办,到那以后,唐军见到了在那里干活的一个叫“鲁三”的人,不知道为啥,唐军过去就开始打鲁三,他当时身上装有一把匕首,还准备用匕首捅鲁三哩。我当时害怕唐军把事弄大,就赶紧把鲁三拽到一边,然后扇了鲁三几巴掌,让他快走。然后就离开棚改办了。唐军又继续给赵某某打电话,还是说在胜利南街弄事。然后唐军又让我给赵某某打电话,因为我还是想从中间说和,我就和赵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然后对唐军说赵某某在电脑城门口,唐军就开车,拉着我、吕明明、李某某以及唐军的那两个朋友一起往烈士街电脑城那里去。到电脑城门口以后,见到赵某某领着八九个男的在那里等,而且这些人手里都拿有铁锨、木棍之类的工具。唐军见到这种情况,他不敢下车了,说让我先下车去跟赵某某说,唐军开着车走了。我见到赵某某以后,说是办事处的刘主任叫我来说和的。我跟赵某某说了一会儿话后,赵某某说如果今后他再去找办事处或者社区时,只要唐军不参与,他就不会再找唐军的事。接着赵某某让他手下的人把手里的木棍啥的都扔了,赵某某他们就往胜利南街那里走。我站在电脑城门口给唐军打电话,唐军说他来接。唐军接上我后问赵某某他们去哪儿了,我说人已经走过了。唐军还不依不饶,说要找赵某某他们。然后唐军就开着车沿烈士街往东走,走到道清中学门口时,唐军看见赵某某他们在马路对面,他把车停下,然后拿着一把西瓜刀出来,站在马路中间对着赵某某骂,让赵某某过来,我就在一旁劝唐军,并把他往车上拉。好不容易把唐军拉上车,让唐军开车走。这时有几辆车把唐军的车给堵住了,赵某某他们的人听见唐军骂以后,趁这个时候跑了过来,然后赵某某的人围住车乱砸乱敲了一阵,唐军开着车又往东走了一段,到了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那。唐军把车停下,然后拿着一把西瓜刀下车了,当时吕明明、李某某以及和唐军一块的一个年轻孩手里都拿有西瓜刀。吕明明双手还各拿一把。下车后,赵某某领着人从西边跑过来,赵某某双手拿着一把铁锨在那里乱抡,他手下的人手里拿着木棍、板凳等东西在后面站着。然后吕明明先拿着两把西瓜刀朝赵某某旁边一个双手拿木棍的男的砍去,砍了几下以后,我上前去拽吕明明,没有拽住,李某某拿着一把西瓜刀也朝赵某某手下的人砍去。赵某某那边的人就也朝我们这边的人打,他们拿着木棍、板凳等东西朝乱打乱砸。打了有两三分钟,从西边过来一个警察,见有警察,就赶紧跑。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在2013年3月12日,因拆迁垃圾堆放,赵某某嫌垃圾堵门,我和赵某某说事时,期间唐军和赵某某的媳妇说让他们自己处理,期间唐军骂赵某某媳妇,赵某某就不愿意啦,我在中间劝好。到第二天,我和唐军、吴某吃过午饭说去洗澡时,唐军说要找赵某某说事,我害怕唐军惹事让吴某跟着唐军。下午2点多,唐军和吴某来办事处,他俩说把赵某某家楼下的蛋糕摊砸啦,说是为了给赵某某脸色看。他们走后,接到电话说唐军他们把鹏改办的卢某某打了,我就跟唐军打电话,唐军说他们去鹏改办说拆迁的事,卢某某上来说能话,他们就把卢某某打了。下午5点多听鹏改办的人说唐军领着人跟赵某某领的人打架了,有人住院啦。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从去年开始,新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就让唐军找人来动员我拆迁。之前说过几次,但是都没有说好。唐军是混社会的,他觉得他出面每个人都要给他几分面子,因为我没向唐军低头,加上我的邻居们都说如果他家拆迁,他们才拆迁,所以唐军就对我很不满,认为我不给他面子了。在2013年3月12日那天上午,拆迁出来的建筑垃圾不知道怎么堆到我家门面房门口了,我心里生气,就和妻子孙某某一块去楼下的社区去说事。当时比较激动,拿两个酒瓶摔在了社区门口。没一会儿,刘某某就领着唐军过来了。他们来以后,先和我说事情。这中间,唐军对我妻子说:“你有空把这些建筑垃圾拉走!”我妻子说:“凭什么让我们拉?”唐军说:“你家不是有铲车?”我妻子说:“我们家的铲车是做生意用的!”唐军可能认为我妻子不给他面子了,他说:“你知道我是谁不?”我妻子说:“我太知道你是谁了!”接着唐军张口就骂:“你妈了个X哩!”我们就在那里吵了起来。最后我给唐军做了个手势让他走。到了2013年3月13日中午,我和妻子孙某某、振江、和志刚去“龙士达”洗澡。在此期间,唐军给打来电话,说12日上午的事不算完,让出来把事情说说。我不想理他,他就一直给打电话。后来唐军还让吴某给我打电话,吴某也说让我出来跟唐军把事情说说。在和唐军、吴某通话期间,从电话里听见他们有人说:“不行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我开始不想理唐军他们,但听他们说话的口气比较狂,心想不能这样向唐军低头,否则他以为我好欺负。这样,就把唐军给打电话说出去说事的情况跟我妻子以及王某某、和志刚说了。王某某、和志刚都说跟我去看看。后一起回到了胜利南街。到了胜利南街以后,我的一个叫“齐某某”的朋友正好过来,我将唐军的事说了,齐某某说留下帮我。后听楼下的邻居说,刚才唐军领着几个人、拿着大砍刀来过了,还把楼下蛋糕房以及拆迁队的队长给打了,唐军还在我们家楼下说我是黑社会。我心想唐军太欺负人了,他虽然说是让我出来说事,但唐军这个人喜怒无常,听邻居说唐军带有砍刀,害怕他会对我不利。我就给张新打电话张新过来后。我把唐军的事跟张新说了,然后让张新留下帮忙。又过了一会儿,小凯带着三个年轻人过来了要工钱的,我想着多几个人会壮壮声势,等会儿如果唐军要打架也不吃亏。我就把唐军要找我说事的情况对小凯说了,小凯和他带来的那三个年轻人也同意留下帮忙。因为听邻居说唐军拿有砍刀,害怕如果一会儿打起来吃亏,就在附近找了几根板凳腿、木棍之类的东西,和志刚不知道从哪儿找来一把铁锨,就这样,我们就在那里等唐军他们过来。先开始在我家楼下等,后来吴某给打电话,说让去烈士街电脑城那里等。在等的时候,我对领去的人说:“我们尽量不要打架,但是如果唐军他们要动手,或者是打我,你们就上,跟他们打!”过了一会儿,见唐军的车过来了,吴某从车上下来跟我说话。唐军就开着车在附近一直转。我跟吴某说了有十几分钟话,算是说开了。我就让王某某他们把手里的东西扔掉,因为铁锨是从别人那里拿的,所以铁锨没有扔,还在和志刚手里拿。说过以后,几人就往回走。走没多远,见路边有辆警车,当时警察把我叫过去问话,跟警察说,不会再打架了。警察又说了几句,我就往家的胡同那里走。刚走到胡同口的时候,唐军开着他的车过来了,唐军从车上下来,站在那喊:“赵某某,我砍死你!”我想着都已经说好了,唐军还这样,太欺负人了,所以我从和志刚手里夺过铁锨,就朝唐军冲了过去。唐军先上车,车又向东开了一段距离,到了烈士街与新华街交叉口西侧路南。然后唐军和车上的三个年轻孩都从车上下来,站在那里等。我拿着铁锨冲了过去,站在那里朝着唐军他们乱挥乱抡,因为我见唐军他们手里都拿有砍刀,不想让他们近身。这时齐某某、王某某他们也跟着过来了,他们手里拿着板凳腿、木棍。唐军他们先开始因为我挥铁锨没有上前,见齐某某他们过来以后,唐军手下的两个年轻孩就拿着砍刀冲了过来,这两个年轻孩一前一后拿着砍刀朝齐某某的上身、手臂上乱砍。这时唐军也趁机拿砍刀朝我左大臂上砍了一下。唐军他们的人都上来以后,我们这边的人也还手了,齐某某被那两个年轻孩一前一后拿砍刀砍过以后,自己也摔倒在地上。齐某某倒地以后,唐军他们就不再动手,直接上车,然后开着车跑了。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唐军一直跟赵某某打电话说事,后来赵某某就将唐军说事的情况和朋友们说了,后在胜利南街听邻居说唐军他们拿有刀,害怕吃亏,就也拿了些棍之类的的东西,在电脑城等唐军过程中,我偷偷地打电话报警,警察过来后,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唐军那边有个人过来说和啦,后赵某某见了警察,警察说了说,赵某某说是已经说好了,之后就准备回家,走到烈士街和新华街交叉口时,唐军拿着一把砍刀在那骂赵某某,赵某某和他朋友们听到唐军骂就过去和唐军他们打架。
8、证人齐某某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是朋友,3月13日那天下午四点多我找他玩,在大杨树洗浴中心见到赵某某和他妻子孙某某、王某某、和志刚等人,见面后赵某某就直接让我和他一起回他家。到他家楼下时,听他家楼下蛋糕房老板说唐军刚才把一个负责拆迁的打了,把他的蛋糕房也砸了,还在赵某某楼下骂赵某某是黑社会,还说要掂刀砍赵某某。没多长时间,又来了四五个年轻孩和我们在一起,赵某某和他们说了会话,然后,赵某某领着大家到蛋糕房每人拿了一根木棍,赵某某对我们说:“走,跟着我走!”然后我和王某某、和志刚还有那四五个年轻孩一起掂着木棍一起跟着赵某某往电脑城走去。到电脑城门口赵某某说:“一会咱尽量不要动手,如果他们动手,或者是打我,你们就上,跟他们打!”后来对方来了一个说和的年轻孩,他和赵某某到旁边说话了,大约说了一二十分钟,赵某某让把手里的东西都扔了,和他一起往回走。快走到胜利南街胡同口的时候,看见唐军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停到对面路南道清中学门口,他掂着一把大砍刀下车,下车后就开始喊:“赵某某,你过来,我砍死你!”有个年轻孩拉着唐军,我这边的人就开始就近找东西,我把路边一个板凳卸下一条腿拿在手里,另外一只手拾起路边一根小木棍。然后赵某某拿着铁钎,我和那几个年轻孩都拿着东西冲过去了,这时唐军他们已经上到那辆黑色轿车里,赵某某拿着铁钎往这辆车的前脸处拍,我两手拿着木棍和板凳腿蹦起来往车上砸,但是车开的太快没有砸住。唐军开车往东跑了,赵某某抡着铁钎在后面追,我也拿着木棍和板凳腿跟着追。追了十来米,唐军停车后拿着一把大砍刀下车往这边走来,赵某某还在抡着铁钎,唐军车上还下来三四个年轻孩手里都掂着刀,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孩两手各拿一把砍刀朝我冲过来,另一个右手拿着一把砍刀也朝我冲来,我右手就被拿两把刀的男子砍伤了。
9、证人王某某、何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赵某某、齐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3时左右,到赵某某家楼下。到见赵某某和他媳妇还有两三个中年男子在那里说事,听蛋糕房的老太太对说:“你们拿点东西吧,他们都掂有刀,准备打你们呢。”然后赵某某就让在蛋糕房拿了木棍,这时又过来三四个年轻孩,赵某某也让他们每人在蛋糕房拿了一根木棍。然后赵某某说:“走,跟我走!”,八九个人就跟着赵某某沿烈士街北侧往西走了,走的过程中,赵某某对我们说:“咱可不是去打架了,他们要是打咱了,咱们就用棍防身。”到电脑城东边胡同口,对方派一个年轻孩来和赵某某谈判,谈了大约二十分钟后,赵某某对说:“没事了,把东西都扔了吧。”然后赵某某领着往东走,快走到他家胡同口的时候,对方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停到学校门口,然后下来四五个人,我见有一名中年男子手里掂把刀冲过来,一边喊:“赵某某,我要砍死你!”看这情形我就吓得往西跑了。
11、证人寿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下午1多左右,我在烈士街和胜利街交叉口路北的蛋糕房店里,听有人喊“赵某某你给我出来,赵某某是个黑社会”我出来后看见有个秃顶中年男子用棒球棍指着我说你看啥了看,后我进屋,过了十来分钟我听见外面喊赵某某小弟,你出来,我出来后就见一个年轻孩拿刀将我摊位砸翻。
12、证人卢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16时30分左右,我到解放区新华办事处鑫园棚改办公室拉拆迁工具。到办公室后,我端两杯水出来,递给朋友程解放,这时来了个男的搂住我脖子往北走五六步,那人开始扇我耳光,边打边说是赵某某让打的,打一耳光给5000元。唐军在后面一直跟着,也上来扇我耳光,扇几下,不记了。唐军扇后,从身上拿个跳刀,朝我皮衣上划,然后又朝我胸口刺,把左胸上衣口袋刺烂。那个男的又把我皮衣左袖子拽烂。然后又往回拽我,拽到路边的一个带棚子三轮车旁把我头往三轮车车厢里按。在车上也有人用拳头朝我右眼处打,把我的右眼上方打烂,流血不止。对方一看流血,不打了,让打110,说是赵某某让打的。
13、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干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干警接到孙某某报案后,到场说服赵某某将纠集的人驱散,赵某某听劝丢弃携带的木棍并回去。几分钟后,唐军持刀挑衅并骂赵某某,双方继而发生厮打。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15、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双方打架时的现场监控情况。
16、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唐军已经赔偿齐某某6万元,达成协议,齐某某对唐军的行为表示谅解。
17、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军因犯赌博罪,于2008年6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此次犯罪构成累犯。
18、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在逃证明证实李志发、“明明”等人在逃。
19、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证实案件整个侦破经过,各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超系立功。
20、并有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使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军当庭辩解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学关于对犯罪竞合处理,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故被告人唐军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唐军、李某某、李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超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故对三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军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超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唐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个月,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李超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郭守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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