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代表人马骙,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双 委托代理人陈景林,系王小双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红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上诉人王小双、赵东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1年5月18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小双归还借款本金69697.84元及逾期利息和罚息,并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赵东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被上诉人王小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东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