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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济晋高速公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玉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济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晋高速公路公司)、原审被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汽车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济晋高速公路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三友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其损失279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2)济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海洋,被上诉人济晋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江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三友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22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