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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方顺、原审被告尹素香、济源市泓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素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方顺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素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方顺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尹素香
原审被告济源市泓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亮,总经理。
上诉人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方顺、原审被告尹素香、济源市泓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向上诉人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上诉人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公告期满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30800元。上诉人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源市东亮典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