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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尚合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分分,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长伦,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分分,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长伦,济源市克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合营
委托代理人苗国齐,系尚合营亲戚。
上诉人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合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此案后,上诉人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于同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为351元,由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为351元,由洛阳市华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