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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师大军与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大军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川,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沁园街道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大军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川,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师大军与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师大军于2014年2月21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师大军、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师大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卫国,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高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师大军、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865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