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大军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川,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师大军与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师大军于2014年2月21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师大军、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师大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卫国,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高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师大军、上诉人济源市锦鸿实业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865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