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东马蓬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南湾。 法定代表人孟仁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营,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因票号为40200052/20994060、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出票人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收款人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已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白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