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923号 原告济源市合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赵显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娟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高伟,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合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高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