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96号 原告朱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史秋芬,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芳诉被告史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