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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080号 原告宋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080号
原告宋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起初关系尚可。2011年婚生一子,取名李某甲。由于对被告不够全面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酒后对其进行打骂并经常夜不归宿,整天无所事事,不承担家庭责任,无奈其在娘家居住至今。其曾于2014年3月提出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其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2月10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甲。由于家庭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本院调解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另原告离家期间,婚生子李某甲一直跟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经营、维护,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未合理进行沟通解决,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本案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漠视婚姻家庭关系,且经法庭调解,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李某甲的抚养问题,因原告离家期间,其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原告亦同意李某甲由被告抚养,故李某甲由被告抚养为宜,结合济源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3月1日起履行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康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