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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佩波单位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和某,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8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3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和某,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贾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和某、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日,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即被告人贾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其三嫂张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3月12日,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开发“龙跃新世纪广场”(原称“魅力之都生活广场”)项目。因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置问题,土地接收受阻,经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贾某某、米某某、魏某某等人研究决定,授权贾某某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问题。贾某某遂请时任安阳市“三年城市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安阳市政协主席赵某(已判刑)出面协调关系,使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尽快接收了土地,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得以进场开工建设,截至案发该公司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建设过程中,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赵某的关照下,在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渣土处理费减免条件的情况下,被关照减免了渣土处理费,且打破白天不能清运渣土的常规,可以全天清运,加快了违法施工的进度。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出具地下文物钻探报告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地基开挖,致使72座地下古墓葬遭到破坏,公安机关对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刑事立案,安阳市相关部门也成立了专案组办理此案,贾某某请赵某给专案组负责人打招呼,最终以行政罚款35万元结案。
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在请托赵某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前后,通过被告人贾某某,于2010年1月送给赵某一辆价值281458.61元的迈腾轿车,于2010年春节前两次分别送给赵某人民币100万元、20万元,于2011年春节前送给赵某人民币20万元,于2011年4月份送给赵某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5567元),于2012年春节前送给赵某人民币1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主动交待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米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A等人的证言,龙跃广场项目招拍挂资料,安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关于原安阳市酿造厂金融商务中心建设项目古墓葬被破坏有关问题的请示,关于金融商务中心工地古墓葬被盗掘、毁坏一案调查工作建议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济源中心支行提取欧元兑换价格,迈腾车购车发票,银行明细,现金日记账,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免交建筑渣土处理费的申请等相关书证及相关照片,情况说明,事情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40万元、欧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5567元)和一辆价值人民币281458.61元的轿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贾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单位也可以认定为自首,均从轻处罚。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阳龙跃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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