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福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济源市公路局班车司机。2014年1月2日9时许,王某某驾驶班车载同事王某A等三人行至济源市济水大街建设银行附近时,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A因在何处下车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某将王某A左眼打伤。经鉴定,王某A左眼球破裂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A医疗费3万元。审理中,王某某与王某A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王某A经济损失22万元,王某A对王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A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收条,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晓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