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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智刚,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智刚,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李智刚窜至济源市宣化街建业步行街,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西南角广场“肯德基”门前树下未上锁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智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照片,盗窃现场照片,济源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车辆购买收据,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智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智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智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浩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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