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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喜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害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决定先对本案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12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L5806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7人,载乘客39人)沿二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1093公里+800米路段西半幅时,因下雨路滑,张某某未保持安全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乘客李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高虹、王某某、何玲侠、刘莉、张世英、魏丽君、惠灵巧、倪明建等8人受轻伤,其余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所属公司为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案发后,被害人李建近亲属得到赔偿款53万元,李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和陕西友谊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害人周清花、魏秀玲、米花云、郭敏、闫蓉、汤雪琴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姬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轻伤,其余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取得了李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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