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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家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家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龙、尹春萍,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晴、徐永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及其辩护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0年9月13日13时许,上蔡县杨屯乡张宇村委六组组长梁某某在本村民组开会期间,向村民分发“小麦品种介绍”宣传单时,与被告人王春之弟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春及其兄王某甲遂上前殴打梁某某,王某某亦参与殴打,后双方被村民拉开,不久,梁某某倒地死亡。经法医检验,梁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的行为已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春庭审中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
其辩护人意见,本案被害人梁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清,另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王春系初犯,无前科,请求对王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13日下午3时许,上蔡县杨屯乡张宇村委六组组长梁某某(被害人,殁年55岁)在该村民组开会期间向村民分发“小麦品种介绍”宣传单时,王某某(同案犯,系王春之弟,已判刑)因多要宣传单与梁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春与王某甲(同案犯,系王春之兄,已判刑)上前殴打梁某某,梁某某的儿子梁某甲、梁某乙遂与王春三兄弟厮打。双方被村民拉开后不久,梁某某倒地死亡。经鉴定,梁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之后,王春逃匿,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立案报告表、上蔡县公安局1990年9月14日证明证实:王春弟兄三人殴打梁某某致其死亡。
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春的刑事责任能力。
3、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王春于2003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于2003年9月17日被取保并被释放。于2009年3月11日被批捕;2014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4、侦查报告证实:案发后,王某某、王春、王某甲外逃。2003年王春、王某甲到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后外逃。2009年找到新证据后,抓获王某某、王某甲。2014年抓获王春。
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王春因本案于2009年3月被上网追逃。
6、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7、辨认笔录证实:梁某丙、梁某丁、刘某某分别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王春。
8、抓获经过证实:上蔡县公安干警于2014年6月4日中午在汝南汽车站将王春抓获。
9、讯问光盘一张。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打架中心现场位于张宇村南,刘付栓门南的东西街道上,尸体位于东西路路南侧靠近三角坑,现场距刘付栓住处27米,距南角坑1米,距东坟地18米,尸体所在位置正对准往北去的一条宽2.6米的小路,尸体所在的东西路宽4米,中心现场距转弯处小楠树4米处。尸体头朝东,脚朝西。
11、上蔡县公安局上检[90]刑技医字2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
死者梁某某右侧面部咬肌部位分别有0.6x0.5,0.3x0.2厘米的表皮脱落伤,左上腹部有一斜形内上外下5.4x0.2厘米的表皮擦伤。左侧四、五、六、七肋沿腋前线呈断裂性骨折,第五胸椎处胸主动脉有一长0.6厘米的挫裂创口,胸腔内积血1500毫升,两侧肺组织广泛性出血,水肿,其中左肺下叶外侧有一6.5x4.5厘米的血肿,左肺下叶底面有一8.5x6.0厘米的血肿,右肺下叶底部有两处6.0x4.5厘米,2.0x2.0厘米的血肿。
分析:左胸部沿腋前线第四、五、六、七肋断裂性骨折系外界钝器暴力打击,第五胸椎处主动脉有一长0.6厘米的挫裂创口系钝器打击胸部造成,是致命伤。两侧肺组织广泛性出血,水肿,是相对致命伤。
结论:梁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了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致人死亡。
12、证人证言
(1)梁某乙(被害人次子,1990年9月14日证言)证实:1990年9月13日下午3时许,我父亲梁某某发放介绍小麦品种介绍单,一家一张不够,让王某乙和王某某两家一张。王某某从我父亲手里抢走一张,纸烂了,他把纸撕碎扔在地上骂我父亲,并上前与我父亲撕扯,王春上去打我父亲,后王某甲、王某乙也上前围着我父亲打,我和我哥梁某甲上前和他们打,我拦住王某某,我哥和王春厮打,王春和我哥打后,他又去打我父亲,我看见他往我父亲头上打,我和王某某撕扯时,扭头看见我父亲躺在地上,我骑车找医生姚某某,他到后没抢救过来。
(2)梁某甲(被害人长子,1990年9月14日、2009年7月14日证言)证实:1990年9月13日,王某某从我父亲梁某某手里把材料夺走撕烂起争执后,王春张口就骂并捶打我父亲的头,王某甲、王某乙也上前打我父亲,我用拳和王某某对打几分钟后很快结束,十来分钟后我父亲躺在地上,医生张某某、姚某某到后人已经不行了。我们双方都没拿工具。我父亲主要是王春打的,其次是王某甲、王某某。王春打的凶一点,时间长一点,王某乙没有和我父亲打。我二弟梁某乙上去护我父亲,王春一拳打他眼上,他看不见了,坐在地上。我四弟梁某丁没参与打架。
(3)梁某丁(被害人四子,2009年1月7日、7月7日证言)证实:我父亲梁某某和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春、王某甲上去就打我父亲,我大哥梁某甲、二哥梁某乙也上去打,群众拉架,七八分钟后我父亲倒地上不动了。王春、王某甲他们朝我父亲身上乱捶乱踢,王春用拳朝我父亲上身部位乱打,往头部、胸部打的多一点,他比王某甲、王某某打的时间长,有七八分钟,王某甲、王某某也是朝我父亲头部、胸部打的多一点。双方打架有一二十分钟。
(4)王某乙(被告人之父)证实:1990年9月13日下午3点多,梁某某发小麦品种介绍单,我儿子王某某问梁某某要,梁某某不给就硬夺过来一张,梁某某用纸卷成筒朝王某某身上摔一下,王春说你咋那么厉害,说着上去和梁某某厮打,王某某、王某甲也上去了,后来,梁某甲、梁某乙也上去打,我也上去和梁某某撕扯,但没打他。一根烟的功夫两家被人拉开,又一根烟的功夫,梁某某突然倒地。打架时手里都没拿东西。
(5)刘某某(同村村民)证实:案发当天,梁某某不给王某某广告纸,王某某骂他,王春、王某乙听到后上前说着说着就动手打。开始是王某某、王春打梁某某,后梁某甲、梁某乙上前去,王某甲和梁某乙打,梁某甲和谁打我没看清,王春打梁某某后,又和梁某乙打,后我将他二人拉开。王春先上去打梁某某两拳,往他头上打一拳,接着往身上乱打,主要是往胸部头上打的,腰部背部也打了,王某甲、王某某和梁某某正面打的,往梁某某胸部头上打的比较多。拉开架后没多大会儿梁某某死了。
(6)刘某甲(同村村民)证实:王某某从梁某某手里夺走一张,王春骂梁某某后就打他,王某乙、王某某也上前围着他打,王某甲也上前打。
(7)刘某乙(同村村民)证实:王春上来朝梁某某头上打一拳,王某某、王某甲也上去朝梁某某打,梁某某的两个儿子上去对打了。
(8)刘某丙(同村村民)证实:案发时我到跟前看见王春、王某甲、王某某三人围着梁某某打,都用拳头往腰、头上打,王某乙在跟前吆喝,我没看清他是否打了。打梁某某最凶的是王春。
(9)王某丙(同村村民)证实:王春动手朝梁某某身上打一拳,随后王某某、王春围着梁某某拳打脚踢,梁的两个儿子见他父亲挨打也上去了。拉开后一根烟的功夫,梁某某突然倒地。王春用拳脚往梁某某身上打,王春打的多些。
(10)王某丁(同村村民)证实:王春先和梁某某争吵并厮打,王春、王某甲、王某某围着梁某某打,一二十分钟后被拉开。
(11)石某某(同村村民)证实:王春先和梁某某争吵,争吵中打开了,王某某上前也打梁某某。
(12)宋某某(村委支书)证实:王春问梁某某要小麦品种介绍单,梁某某不给王春上去朝梁某某脸上打一拳,梁某某也朝他打,打架过程中,王某乙、王某甲、王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也参加了,打架持续有四分钟左右,拉开后我走了,后梁某甲说他父亲不中了。
(13)马某某(村委主任)证实:梁某某拿着半截卷成筒形的纸往王某某身上一拍,王春窜过来朝梁某某身上打一拳,梁还手,二人打开了。后王某甲、王某某、王某乙和梁某甲、梁某乙互相厮打,这边只剩王春和梁某某打。
(14)王某戊(同村村民)证实:王某某、王春和梁某某厮打,两家家里人也上去打了,架被拉开后没多长时间梁某某倒下了。
(15)王某戌(同村村民)证实:王某某和梁某某吵着吵着,王春就动手和梁某某打开了,梁某某家孩子拉着梁某某从沟南到沟北,王春、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也到沟北继续和梁某某打,后我上前将王某甲和梁某乙拉开,其他人在南边也被人拉开了。
(16)朱某某(同村村民)证实:王春上去和梁某某打,他们家里人也打开了,架拉开后一会儿,梁某某倒下了。
(17)王某庚(民兵营长)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三时许,马某某对我说梁某某被王春等人打死,我骑自行车到派出所说我们村出现人命案。
(18)姚某某(医生)证实:我到现场后见梁某某心跳呼吸停止,脉搏颈动脉全无,人不中了。
13、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刑)供述:1990年农历7月的一天下午两三点,我们组开会,新当选的组长梁某某发放介绍小麦品种的单子,我说我们弟兄分家了再要一张,他不给,我说他排场啥就和他争吵,王春上去打梁某某,王某甲也上去厮打,梁某某的两个儿子上去和我们厮打,我父亲也上去撕扯。我们用拳脚打的,王春先用拳头朝梁某某身上打几下,接着王某甲也往他身上打,我打他胸部几拳,具体几下记不住了,王春、王某甲、我父亲朝梁某某身上乱打,主要是胸部。梁某甲、梁某乙上去后,我和梁某乙厮打,王某甲和梁某甲厮打。十多分钟后我们被人拉开。
14、同案犯王某甲(已判刑)供述:案发当天,王某某和梁某某争吵,王春过去也和梁某某争吵,接着他俩和梁某某厮打,梁某甲、梁某乙上去和王春、王某某厮打,我父亲和梁某某厮打,我上去打梁某某两拳。王春、王某某先打的,接着是我父亲,最后是我。我没看清王春、王某某咋打的,我父亲和梁某某互相拽着对方胳膊拉扯。王春,王某某打有五六分钟,我打有两分钟,我朝梁某某头顶上肩膀处各打一下,其他地方记不住了。我们被拉开后,下午四五点听说他死了。
15、被告人王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庭审中均称其没有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殴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春关于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梁某某死亡原因不清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王某某、王某甲均证实王春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证人王某乙、梁某乙、梁某甲、梁某丁、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16位证人的证言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鉴定结论证实梁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肺广泛性出血、水肿,胸主动脉破裂大失血致人死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方向一致,证实了王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故该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王春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用与王某某相当,系主犯,应对其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可酌情对王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春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傅云峰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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