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金山小学,住所地:遂平县金山北路。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荣东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荣东的委托代理人杜贺岭,被上诉人遂平县金山小学委托代理人周顺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1、刘荣东是否在遂平县县城生活一年以上及刘荣东在遂平县金山小学工作的时间;2、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刘荣东对受到的伤害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3、未判决精神抚慰金有无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孙 强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