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沙西村七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县州、贾武敏,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三喜,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公路管理所。 上诉人韩永明、王静、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永明及韩永明、王静的委托代理人王阳,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姚县州、贾武敏,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纪忠,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