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天才,又名马孩,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193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留根,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宇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天才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2013年7月31日收到马天才对葛留根提交的确林证字第26号林权证的笔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未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宏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