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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才与葛留根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天才,又名马孩,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193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天才,又名马孩,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昕中,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193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留根,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宇驰,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天才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2013年7月31日收到马天才对葛留根提交的确林证字第26号林权证的笔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未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宏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