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玉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王勿桥乡王勿桥村大翁庄21号。 委托代理人梁平,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翁玉华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代表人薛爱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零,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6号院4号楼43号。 上诉人翁玉华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玉华的委托代理人梁平、王辉,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