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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华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玉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王勿桥乡王勿桥村大翁庄21号。 委托代理人梁平,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翁玉华之妻。 委托代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金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玉华,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王勿桥乡王勿桥村大翁庄21号。
委托代理人梁平,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翁玉华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代表人薛爱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零,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6号院4号楼43号。
上诉人翁玉华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玉华的委托代理人梁平、王辉,被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