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兴亮,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运华、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德宇,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舒婷,女,汉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邦杰路中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项目1号楼21层07户。 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国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孙鹏鹏,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出生。 上诉人贾兴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兴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运华,被上诉人安德宇、杨舒婷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国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鹏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