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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飞、侯春玲与马翠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飞,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尹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春玲,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飞,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尹巷。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春玲,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尹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翠翠,又名马翠,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大众街石板井沿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超,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大众街石板井沿20号。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国基路向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张要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飞、侯春玲因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学飞、侯春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建民,被上诉人马翠翠及马翠翠、马超的委托代理人赵令琦,被上诉人河南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宏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