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秀云,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锦麟,男,200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汤秀云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炳伦,男,193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凤兰,女,194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汤秀云之公婆。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炳伦、丁凤兰之子。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国民,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贞华,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根法,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薛贞华之父。 委托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光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涛、姜喜全,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秀云、杨锦麟、杨炳伦、丁凤兰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炳伦及其上诉人汤秀云、杨锦麟、丁凤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卢勇,被上诉人毛国民、薛贞华、薛根法的委托代理人邱枫,原审被告张光明的委托代理人姜喜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