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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飞、郭新旺与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翼飞,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 负责人孙富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翼飞,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
负责人孙富群,院长。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李(犁)阳,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张翼飞、郭新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