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翼飞,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 负责人孙富群,院长。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李(犁)阳,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张翼飞、郭新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