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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发长与驻马店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发长,男,192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杰,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莲,女,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 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发长,男,192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杰,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莲,女,汉族,1955年9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才,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萍,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丁四妮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玉玲,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伟,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以上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巍,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74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发长、康杰、康玉莲、康玉才、康玉萍、康玉玲、康伟、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发挥了其救助功能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即取得了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通知驻马店市驿城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参加诉讼,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宏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