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宓华与许忠厚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宓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忠喜,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昂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四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宓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兴,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忠喜,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昂,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宓华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宓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兴,被上诉人许忠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264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