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新中,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 代表人杨爱华,该居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俊、付新中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俊、付新中,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以下简称胡庄居民组)的委托代理人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9月20日,胡庄居民组(甲方)与周俊、付新中(乙方)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一份,约定:为发展驿城经济,根据市乡村关于兴办经济实体的精神,在双方互惠互利的条件下,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土地地点与面积。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国税局东边院内土地一块,面积为壹拾捌亩零肆分(合地18.4亩)种植花木盆景。二、承包金额与承包期限。经双方协商,承办金额为每亩每年捌佰元,承包金合计壹万肆仟柒佰元整(14700元)。承包期限定为十年。从二〇〇二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止。三、付款办法。先付款后用地直至合同期满为止。四、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单位征用乙方承包的土地,乙方的经济损失应由征地方赔偿。甲方可协助乙方向征地方索赔一切经济损失。五、乙方承包甲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甲方的承包金,如有拖欠或拒交,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胡庄居民组向周俊、付新中交付位于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天顺路交叉口西南侧院落一处,该院院墙北至天顺路,南至天顺花园二期,西至驿城区国税局家属院,东至加油站及汽修厂。胡庄居民组称其向周俊、付新中交付的土地即为院落内的土地,约为15亩;周俊、付新中对此无异议。周俊、付新中租用后开设有驻马店市古源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又称古源生态园,后又开设有古源酒店,并种植了风景树及杨树。租赁期限于2012年10月1日届满后,胡庄居民组与周俊、付新中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周俊、付新中也未将上述土地返还于胡庄居民组。另查明,诉讼中,胡庄居民组及周俊、付新中均认可胡庄居民组将院落交付给周俊、付新中时,院落中的土地上没有附属设施。诉讼中,胡庄居民组明确其诉讼请求中的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系从合同届满之日2012年10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土地产值损失,胡庄居民组未提交相关证据。又查明,胡庄居民组在2002年9月20日签订合同时名称为驻马店市橡林乡王楼行政村胡庄村民组,现更名为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诉讼中,周俊、付新中提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2)98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其中第三页中写明:“……5、原古源酒店用地规划性质问题。原古源酒店用地位于天中山大道南段西侧,福华御苑项目北侧,国税局家属院东侧,占地约18.4亩。鉴于在本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深圳规划院提出该用地宜保留为城市公共绿地,经研究,会议认为该地块已经移栽了大量的古树、古木,且橡林办事处胡庄居民组的居住安置用地和生产经营用地已经规划安置,并不包含古源酒店用地,同意深圳规划院提出的保留为城市公共绿地的意见。同时要求古源酒店迁出该地块,驿城区政府做好对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同时提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3)40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一份,写明:“……会议认为,对古源生态园项目建设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定措施,落实任务。一是从土地关系看,该项目占用土地性质现属于集体土地,项目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属租赁关系,群众要求到期归返合情合理,但合理诉求要通过正常途径予以解决,不能采取推到房屋树木,损失财物等违法违规方法。二是从规划性质看,新一轮城市规划已将该地块调整为绿地,……”。周俊、付新中用以证明诉争土地规划为绿地归国有,故胡庄居民组主体不适格。胡庄居民组的质证意见为:会议纪要已明确确定古源生态园占用的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 原审法院认为,胡庄居民组与周俊、付新中之间签订的是“承包土地合同”,双方约定有承租土地的位置、租金、租期,名为承包土地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合同期限于2012年10月1日届满,周俊、付新中仍占用租用土地,构成违约,故胡庄居民组请求周俊、付新中向其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胡庄居民组请求周俊、付新中向其赔偿损失15万元,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诉讼中,周俊、付新中辩称胡庄居民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争议的土地已被市政府规划为绿地,归国有土地,虽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显示诉争土地被规划为绿地,但至今仍未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仍属胡庄居民组集体所有,故周俊、付新中的该项辩称,未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诉讼中,周俊、付新中辩称,2012年6月周俊、付新中收到市林业局及规划局关于古源生态园规划为我市林业用地和绿地,对园中树未经审批,不得砍伐和移植的通知,周俊、付新中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一、限周俊、付新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承租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与天顺路交叉口西南侧院落内的土地(北至天顺路,南至天顺花园二期,西至驿城区国税局家属院,东至加油站及汽修厂)返还给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按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交付给周俊、付新中租赁土地时的土地状况返还给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二、驳回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王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庄居民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胡庄居民组负担3000元,由周俊、付新中负担300元。 宣判后,周俊、付新中不服,以原判让其返还胡庄居民组土地处理不当,应驳回胡庄居民组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胡庄居民组与周俊、付新中之间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双方约定有承租土地的位置、租金、租期,名为承包土地合同,实为租赁合同。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已实际履行。至2012年10月1日合同期限届满,胡庄居民组请求周俊、付新中向其返还租赁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周俊、付新中上诉称其不应返还胡庄居民组的土地,缺乏相应的根据,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300元,由周俊、付新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俊义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