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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旭与刘金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旭,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东勋,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艳丽,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旭,男,200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东勋,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艳丽,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宋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辉(又名刘浏),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万庄小学。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万庄。
法定代表人崔允堂,该校校长。
上诉人孙成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成旭的法定代理人孙东勋、杨艳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云,被上诉人刘金辉及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万庄小学法定代表人崔允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