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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吴XX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平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象河乡“万鸿宾馆”门前路段时,将同向步行的张锦、周运广撞伤。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310号鉴定:吴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8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XX供述、证人牛钦证言、证人张锦、周运广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还物品清单、伤情鉴定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310号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违反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XX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