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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孙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23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兴义),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423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兴义),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树颖,泌阳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孙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辉、被告徐某某、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树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的房子及宅基地分别在被告的新建房子的东边及北边
子盖成了连体形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权及采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自行拆除其在公用通道上私自建设的房屋,退出非法占用的通道,恢复原状;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某、孙某某辩称,原告起诉其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被告现居住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而且,被告所建房屋是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所建,其房屋与原告的房屋不在一条线上,原告诉称右边空场与被告相邻,但该空场原告并没有建房居住不存在通行的问题。依照政府规划原告的通行道路在被告居住房向北而不是向南。现被告所建房的位置及所留出的道路是被告方出资购买的,其所建房屋并不影响被告出路的通行。因此,原告起诉及理由事实不成立,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孙某某系邻居关系,现居住地位于泌阳县城文化路东段县新华书店东侧。原告的住房位置在被告的东北侧,该房屋1996年12月11日办理建筑用地审批手续,用地面积2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2.1平方米),四至分别是东至:迟兴振;西至:2米路;南至:谭德富;北至:空场。该房屋建筑结构为堂屋底上两层8间,东屋底上两层4间,共计建筑面积266.26平方米,该房屋于1998年12月26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是张静。原告王某某与张静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6日,原泌阳县花园乡人民政府给原告规划空场一处,位于其住房西边,土地四界为:东至张静;西至新华书店东墙2米路外;南至:孙某某;北至:刘林通。被告徐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其房屋位于原告空场南侧,东侧过道系原、被告诉争之地,西侧为新华书店东侧南北通道,南临文化路。该房屋有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审批的2011第00285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411726201100056号,土地使用权属证号泌国用(1996)第0104192号,建筑面积四层740平方米。2011年11月23日,被告徐某某领取了编号2011-11-23-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23日。2014年9月5日,泌阳县花园乡北曹庄村委大杨庄西组出具证明一份,其证明内容:徐某某芝买杨庄西组宅场,东西宽16米,南北长(西边28.9米、东边22.6米),建房时西边留1米风道,东边留1米风道,东边二层出0.80米檐子在16米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徐某某夫妇所有的房屋,土地来源手续合法,建筑工程系由泌阳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统一规划,该房屋没有超标建筑。因此,二被告所有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原告诉求被告房屋东侧的南北通道,被告没有设置路障,不影响原告通行。原、被告房屋建筑位置不是在南北同一条线上,且不影响原告的采光权。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自行拆除在公用通道上私自建设的房屋,退出非法占用的通道,恢复原状的主张,其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胡昌武
审判员 张顺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学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