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2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区。机构代码06649582一7。 法人代表陈刚,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12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产业集区。机构代码06649582一7。
法人代表陈刚,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昌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润平、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为经营需要借用原告现金二十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五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还为理由不予偿还。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共借原告现金二十万元,月息2.5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2014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基准利率为年利6%。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清偿本息200000元及利息,原、被告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约定进行展期,现展期限己满,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笫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8日起按年息24‰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150元,由被告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苗 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