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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与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张全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419号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 代表人梅家川,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太森,任主任。 被告张全生,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0419号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
代表人梅家川,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姜成勇,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太森,任主任。
被告张全生,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张庄。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与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张全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成勇、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太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全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诉称,二被告于2007年1月1日签订荒山荒坡承包合同一份,将原告村组所有的林坡承包给张全生,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7年1月1日二被告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原告村组的林坡无效。
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的承包合同就是因为侵犯了原告村组的林坡使用权,已经与张全生协议解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废止,现在本村委各个村组的林坡已经给各个村组经营管理。
被告张全生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林坡位于村组北,西至羊册镇乔庄分水,北至国有林场边界,东至东陈沟边界,南至村组耕地。2007年4月19日,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全生签订《官庄乡麻庄村委荒山及荒坡承包合同》,合同中麻庄村委为甲方,张全生为乙方,合同约定:一、承包内容地点甲方:将所属荒山约6000亩发包给乙方种植绿化(具体包括:宝贝石、西陈沟、东陈沟、小冯庄、张庄村组的荒山)。二、绿化后由甲方负责看管。三、承包期50年(二〇〇七年元月一日至二〇五七年元月一日终止)。四、效益分成:树木成材后所得效益,甲方百分之七十,乙方百分之三十。五、承包区域内的各项投资费用:乙方在承包区域内的各项投资均由乙方全部负责承担。在承包期内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都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给合同由被告张全生和麻庄村委时任村委主任刘克营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委西陈沟组是本村组林坡的所有权人,该村组林坡属于原告村组农民集体所有。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未经集体成员决定擅自将属于原告所有的林坡发包给不属于原告村组成员的被告张全生,发包主体、承包主体、承包程序等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处分原告村组的条款无效。原告请求确认2007年1月1日二被告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原告村组的林坡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的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现已废止,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张全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07年1月1日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全生签订的《官庄乡麻庄村委荒山及荒坡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原告村组的条款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泌阳县官庄镇麻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党书明
审 判 员  刘广录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