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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美华幼儿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上蔡县美华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玲,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 代表人史强,该分公司总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524号

原告上蔡县美华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文玲,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

代表人史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恒,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美华幼儿园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蔡县美华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张文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恒、匡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原告管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移动通讯设施。原告知道后,就通知被告停止建设。且具有辐射影响的移动通讯塔也不宜建在学校幼儿园附近,广大学生家长也强烈反对被告的行为,但被告拒不停止侵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建在原告土地上的通讯设施并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被告建立的基站是在公共土地上,不存在侵权。被告所建的基站经鉴定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辐射问题。基站是公共设施,牵涉到公共利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原告经批准在上蔡县城通明路南段东侧开办民办幼儿园。2013年1月27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上国用(2013)第26081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上蔡县美华幼儿园,座落通明路东侧,使用面积16412.48平方米。东至建安小区、南至沟、西至通明路、北至路。2014年1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在原告围墙外的西北侧建一通信塔,该塔底座距原告西围墙3.9米,上柱距原告西围墙4.3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191763号办学许可证,上国用(2013)第26081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河南省计量科学院兼容字20140207—H001检测报告、上蔡县总体规划图2张、照片、勘验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法批准成立的民办幼儿园,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上国用(2013)第26081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证显示西至通明路。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本案原告2007年开办幼儿园,被告于2014年1月在紧邻原告围墙西北侧建具有辐射影响的通信塔,该塔距原告西围墙不足5米,势必对原告院内造成辐射,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所建基站是在公共绿地上,也是经县领导同意的,不存在侵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是针对被告的通讯设施所作出的辐射值进行的单方监测,具体该通讯设施是否能够建在原告幼儿园附近,该监测报告并未明确界定,因此,对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在原告上蔡县美华幼儿园围墙外西北侧所建的通讯塔,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上蔡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继昌

审判员  李子恒

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