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235号 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蔡侯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荣花,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西。 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双方庭外调解达成协议撤回对孙荣花的起诉,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千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