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624号 原告贾双来,男,1941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李付臣,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双来与被告李付臣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双来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双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