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144号 原告邓国先,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市场路66号。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远征,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蔡都镇大刘常庄39号。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滇青,任校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杨兴华,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国先与被告常远征、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国先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国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国先承担。 审 判 长 任秋莲 审 判 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井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