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259号 原告杨怀勇,男,1963年2月8日生。 被告邓治国,男,1955年10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怀勇与被告邓治国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怀勇于2015年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怀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