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316号 原告李付贵,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韩庄乡陶桥村委赵庄24号。 原告陈建伟,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平乡重渠乡南乡村委3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朝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15号。 被告王换文,男,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西平县重渠乡王湾村委3组。 被告驻马店市恒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贵、陈建伟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换文、驻马店市恒力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贵、陈建伟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付贵、陈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3元,减办收取8902元,由原告李付贵、陈建伟承担。 审 判 长 任秋莲 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 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