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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与侯沈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朱军。 被告侯沈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与被告侯沈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朱军。
被告侯沈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与被告侯沈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办收取50元,由原告朱军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鹏
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
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