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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彬与雷香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529号 原告张留彬,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雷香峰,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张留彬与被告雷香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留彬到庭参加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529号
原告张留彬,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
被告雷香峰,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
原告张留彬与被告雷香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留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香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留彬诉称,2012年5月份,其与被告雷香峰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2月18日,被告在未给家里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出走至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雷香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留彬与被告雷香峰2012年5月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28日举行了婚礼,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雷香峰因与原告张留彬生气于2014年2月18日外出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邵店镇庙王村委证明、证人董梅兰、吴巧的当庭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关爱,相互尊敬,为和谐家庭尽心尽力,但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因与原告生气于2014年2月份外出与原告断绝联系,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留彬与被告雷香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秋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