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970号 原告周建修,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周卫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修与被告周卫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修于2015年1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修负担。 审判员 耿继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