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党付佩与白卫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679号 原告党付佩,又名党素培,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卫忠(中),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党付佩与被告白卫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679号
原告党付佩,又名党素培,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卫忠(中),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党付佩与被告白卫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付佩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卫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付佩诉称,1992年5月26日,其与被告白卫忠登记结婚,1994年7月15日生育一女白雪洋,2000年3月26日生育一子白云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其夫妻感情初期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家庭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卫忠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党付佩与被告白卫忠198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5月26日,其与被告白卫忠登记结婚,1994年7月15日生育一女白雪洋,2000年3月26日生育一子白云帆(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其夫妻感情初期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合从2012年12月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对其债权债务本案不予处理,对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放弃,并愿承担女儿上学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相互关爱,相互尊敬,为和谐家庭尽心尽力,但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儿子,并对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被告同意,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女儿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其仍在上学,自己并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原告同意支付其女儿上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党付佩与被告白卫忠离婚。
婚生子女白雪洋、白云帆随原告党付佩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