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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与洛阳利博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上蔡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 住所地驻马店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利博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上蔡库。 负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二初字第242号
原告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
住所地驻马店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利博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上蔡库。
负责人刘现法,该库经理
原告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与被告洛阳利博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上蔡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执行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合同标的物是按国家最低收购政策收购的托市小麦,属于国家财产。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0年11月1日在前收购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2010年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橡林公司对收购的粮食进行保管,并约定保管费用及入库要求,该合同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否则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3年9月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双方合同约定的托市粮食已竞价销售,原告根据交易细则的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告告知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将托市粮食全部出库。截止目前被告亏库小麦数量302.52吨,折合金额674621.5元。为此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亏库小麦价款674621.5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洛阳利博仓储有限公司上蔡库的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尼 猛
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云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