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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某某宣告侯春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特字第00008号 申请人任某某,男,2005年10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任本运,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人任某某宣告侯春华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民特字第00008号
申请人任某某,男,2005年10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任本运,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
申请人任某某宣告侯春华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侯春华(身份证号412826198312087128),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张楼镇邢桥村民委员会韩寨村民组44号,系申请人任某某的母亲。2009年4月10日,申请人的父亲任永增与母亲侯春华协议离婚,申请人由其父亲任永增抚养。侯春华与任永增离婚后就回其父母家(汝南县张楼镇邢桥村民委员会韩寨村民组44号)居住。2009年4月底侯春华外出,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2011年10月13日,申请人的父亲任永增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22日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寻找侯春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侯春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侯春华自2009年至今下落不明届满五年,在本院发出公告三个月内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任某某申请宣告侯春华失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第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侯春华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