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李文才,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 上诉人徐焕力,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 上诉人穆金荣,男,汉族,1949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 上诉人黄新章,男,汉族,193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 上诉人郑金德,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 上诉人李文才、徐焕力、穆金荣、黄新章、郑金德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立民字初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文才、徐焕力、穆金荣、黄新章、郑金德称:淮滨县人民政府聘任李文才等人为烟叶技术员并发放工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因此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不予受理没有说明理由,裁决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 经查,2014年9月2日,李文才、徐焕力、穆金荣、黄新章、郑金德向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4年9月5日,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下达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9月9日,李文才等五人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淮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淮滨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法院以李文才等五人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被聘任为乡(镇)烟叶技术员,为农村劳动者且烟叶技术员属政策性问题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立民字初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