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凤众,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商城县余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涛,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商城县李集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俊,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固始县段集乡。 秦俊因与肖凤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周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凤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凤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