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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因与肖凤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周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凤众,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商城县余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凤众,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商城县余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涛,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商城县李集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俊,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住固始县段集乡。
秦俊因与肖凤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周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凤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肖凤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