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邹庆璜与上诉人韩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庆璜,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紫春,系邹庆璜女儿。 委托代理人武东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胜红,男,汉族,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庆璜,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邹紫春,系邹庆璜女儿。
委托代理人武东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胜红,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永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杰,潢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庆璜与上诉人韩胜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庆璜的委托代理人邹紫春、武东志,上诉人韩胜红及委托代理人郑永军、胡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其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