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范文俊,男,1968年7月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息县长陵乡王寨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文友,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范文俊与被上诉人息县长陵乡王寨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27日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文俊,被上诉人息县长陵乡王寨村民委员会及委托代理人方振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诉讼费525元,退还上诉人范文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莹莹 |